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九条有效在全市防震减灾宣传、演练月期间,应当集中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活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医院、养老机构、大型商场等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地震应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练。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