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保险机构开展住房地震安全保险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住房地震安全保险。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