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保险机构开展住房地震安全保险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住房地震安全保险。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