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活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并给予技术咨询、指导和帮助。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利用地震监测台站、应急避难场所、社区活动中心、防震减灾科普专业展馆、科技馆、学校等场所,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普及、教育工作。

科协等单位应当将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纳入科普规划,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防震减灾公益宣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并提供相应的宣传资料。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