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推广应用减震隔震等新型防震抗震技术,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应用减震隔震的建设工程给予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