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推广应用减震隔震等新型防震抗震技术,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应用减震隔震的建设工程给予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