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抗震设防作为村镇规划的编制内容,加强对乡村公共建筑和农民居住房抗震设防的指导和管理,制定并推广房屋抗震设计方案,组织建设抗震设防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乡村公共建筑和集中建设的农民居住房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并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城乡建设、地震、农业等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提供地震地质环境、建房选址技术咨询和服务,并对农村建筑人员进行建筑抗震基础知识、房屋结构抗震措施、房屋抗震加固等施工技术培训。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