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制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方案,并对其建设、维护和管理给予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予以公布。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未设立应急疏散通道的,业主单位应当及时设置。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