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制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方案,并对其建设、维护和管理给予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予以公布。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未设立应急疏散通道的,业主单位应当及时设置。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