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做好各项工作。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包括抗震设防的内容。抗震设防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