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