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调查、核实,并予以回复。

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传播地震谣言。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予以澄清。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