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第十六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调查、核实,并予以回复。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传播地震谣言。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予以澄清。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