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地震监测设施项目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同级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地震观测环境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