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地震群测群防信息站,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负责宏观异常观测、地震灾害速报、防震减灾宣传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大型商场等单位应当配备防震减灾辅导员或者联络员,负责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和联络。
助理员、辅导员、联络员工作区域应当形成网格化,接受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培训。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