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本市行政区域的地震监测网络。

水库大坝、港口、矿山、一百米以上的高层建(构)筑物、一千米以上的隧道、特大桥梁、广播电视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运行、管理以及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和承担;产权发生转移的,其运行、管理及相关费用由产权单位负责和承担。强震动监测设施应当纳入本市地震监测台网,并接受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具体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