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震监测台网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