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每年六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为"鼓浪屿文化遗产宣传周"。单位和个人在"鼓浪屿文化遗产宣传周"期间,举办展示鼓浪屿文化遗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活动且成效显著的,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