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展示文化遗产的价值,鼓励公众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媒体等单位,应当加强鼓浪屿文化遗产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