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本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文化遗产的权利人出售、赠与、抵押、托管、出租文化遗产的,应当向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