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可以与鼓浪屿文化遗产的权利人就文化遗产的识别、确认、登记、管理、保养、修复、推广等方面订立协议,明确文化遗产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