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在核心区内出租房屋供他人生活居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符合鼓浪屿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鼓浪屿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由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