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在核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核心区内确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以及建设市政公用设施的,必须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并经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意后依法报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