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二章 家庭服务经营者与中介组织第九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家庭服务经营者,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为家庭服务消费者提供家庭服务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本条例所称的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家庭服务消费者或者家庭服务人员的委托,有偿提供信息性中介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