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工商、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教育、质量监督、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服务业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根据自身职责,在职业培训、创业支持、就业推荐、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