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对家庭服务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做好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相关工作,制定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