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家庭服务经营者指派的家庭服务人员发生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家庭服务经营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为家庭服务人员支付费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