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家庭服务经营者指派的家庭服务人员发生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家庭服务经营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为家庭服务人员支付费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