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发展的原则。

家庭服务业各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