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