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四章 家庭服务消费者第三十三条有效家庭服务人员在提供家庭服务时发生人身损害的,家庭服务消费者应当及时通知家庭服务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