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四章 家庭服务消费者第三十二条有效家庭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服务消费者可以要求家庭服务经营者更换家庭服务人员:(一)不符合家庭服务合同约定条件的;(二)不履行家庭服务合同约定义务的;(三)不尊重家庭服务消费者民族风俗习惯的。家庭服务经营者拒不更换家庭服务人员或者更换后家庭服务人员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服务消费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