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三章 家庭服务人员第二十四条有效应聘家庭服务人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身体健康证明;(三)家庭服务培训合格证明。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