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二章 家庭服务经营者与中介组织第二十三条有效中介组织应当依法从事职业介绍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无身份证件的家庭服务消费者或者家庭服务人员提供介绍;(二)介绍未满十六周岁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三)采取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家庭服务人员及家庭服务消费者的利益;(四)扣押家庭服务人员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五)向家庭服务人员收取抵押金;(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