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二章 家庭服务经营者与中介组织第十九条有效家庭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扣押家庭服务人员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二)向家庭服务人员收取抵押金或者要求家庭服务人员提供担保;(三)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或者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