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二章 家庭服务经营者与中介组织第十八条有效家庭服务经营者应当接受和处理家庭服务消费者的投诉,协调家庭服务人员与家庭服务消费者的关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