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二章 家庭服务经营者与中介组织第十六条有效家庭服务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家庭服务经营者和家庭服务消费者的名称、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二)家庭服务人员的条件;(三)服务地点、方式和期限;(四)服务内容;(五)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