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二章 家庭服务经营者与中介组织第十五条有效家庭服务经营者应当与家庭服务消费者订立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家庭服务经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临时家庭服务的,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订立合同。家庭服务经营者在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时应当向家庭服务消费者说明家庭服务人员基本情况、服务价格、服务标准等信息。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