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二章 家庭服务经营者与中介组织第十二条有效家庭服务经营者应当安排持有健康证明的家庭服务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岗位,家庭服务经营者应当安排持有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的家庭服务人员上岗。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