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二章 家庭服务经营者与中介组织第十三条有效家庭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家庭服务人员工作档案,健全工作质量评价和监督激励机制。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