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二章 家庭服务经营者与中介组织第十一条有效家庭服务经营者应当对家庭服务人员进行服务技能、职业道德、礼仪礼节、法律知识、安全知识、卫生知识等方面的培训,鼓励、支持家庭服务人员参加各类专项职业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