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家庭服务经营者应当对家庭服务人员进行服务技能、职业道德、礼仪礼节、法律知识、安全知识、卫生知识等方面的培训,鼓励、支持家庭服务人员参加各类专项职业技能培训。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