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疫情扩散的,责令承担处理疫情的直接费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