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