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补检,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引起动物疫情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