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补检,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引起动物疫情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