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超市、宾馆、饭店及其他单位出售动物、动物产品时,应当出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