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专名是指地名中表示指称的地理实体专有属性的名称部分;(二)通名是指地名中表示指称的地理实体通用属性(类别)的名称部分;(三)地名标志是指标示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的设施。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