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地名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