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涂改、污损、遮挡、覆盖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