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更新地名标志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