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名档案管理与公共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及时互通与地名有关的基础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