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名档案管理与公共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地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图书、地名查询系统、地名网站等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并向社会无偿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