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图书、地名查询系统、地名网站等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并向社会无偿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