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加强对地名档案的管理。在档案业务上接受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