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禁止涂改、污损、遮挡、覆盖地名标志或者在地名标志上悬挂物品。禁止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确需移动或者临时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经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同意,并在工程竣工后按照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重新设置。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