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地名标志制作样式、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地名标志清晰、完好;出现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