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地名标志制作样式、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地名标志清晰、完好;出现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