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地名标志设置经费应当列入工程预算。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